國立嘉義大學農學院景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10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103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103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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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設置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之,並置候補委員一人,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務會議就本系符合資格條件之專
本系必要時得比照系教評會組成方式,聘請校內外資深學者組成臨時性聘任或升等審查小組,負責教師聘任或升等事宜,事後該小組即解散之。該審查小組名單,須由本系務會議推選後,送系教評會審議決議,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後聘任之。
三、系教評會委員候選人,須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且近五年內於本院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上有發表文章三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或具審查制度之展演二場次(含)以上之教授或副教授代表。
四、系教評會委員選舉於每學年開始前後一個月內舉行,選舉併同系務會議辦理,由系務會議中推選產生。
五、推選及遴選之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教師年資加薪、年功加俸及獎懲事項。
(七)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及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八)校長、院長、系主任交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依法令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本校各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另訂之。
七、系教評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應經出席並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始得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進行。聘任及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不得參與審查與表決,高階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作成決議。審議之紀錄,應陳報院長、校長核定後實施。
系教評會因出席委員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致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委員,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簽奉校長核可後由候補委員遞補。如遞補有困難,應即依規定重新組成教評會。
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或無故不出席。教評會委員於任期中講學、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六個月(含)以上或留職停薪者;經教評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解除其委員職務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系教評會議事運作未規定者,適用內政部發布施行之會議規範有關規定。
八、系教評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進行。評審過程中,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但關於教師升等專門著作之評審,系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
系教評會委員除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因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九、系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或對代表著作共同作者之升等案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審。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該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系教評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主席得經系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迴避時,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委員迴避後如不足法定應出席人數,得經教評會決議由院務會議推選符合院教評會所定資格條件之校內外教師擔任該議案之臨時委員,補足迴避前人數,以行使委員職務,並應將臨時委員名單於事前通知當事人。
十、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本校或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情事者,權責單位應於知悉三日內,依行政程序簽請提校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應於接獲權責單位簽會之日起三週內召開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十二、本系教師如有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或具體事實者,應由檢舉人舉證,並交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小組作出建議後,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再由本校相關單位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報院及校教評會核備,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