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景觀學系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1年
101年6月14日100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1月19日102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月17日106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5月19日10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 目的
本要點係為國立嘉義大學景觀學系(以下稱本系)大四必修「校外實習」課程訂定。旨在強化學生景觀理論與實務之結合,並提早熟悉職場環境,以及瞭解未來專業執業需求,並規範學生校外實習申請、輔導、考核等相關事宜。
貳、 實習時數
校外實習於在學期間寒、暑假進行,實習時數採累計制,總時數不得低於280小時。
參、 實習單位
一、 系上媒合:
三年級下學期期末考前,由系公告實習機構與名額,由學生填寫志願經核可後,方得與廠商聯繫,洽談實習內容、時程等事宜。
二、 自行洽尋:
(一)民間規劃設計公司:含建築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空間設計公司、景觀規劃公司、建設公司、苗圃、造園公司等。
(二)政府部門:內政部營建署及國家公園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交通部國工局、高工局、各縣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或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設局、文化局、公園管理處等。
(三)相關行業與研究發展機構:景觀施工、景觀設施產品開發、景觀材料貿易、休閒育樂開發與保育、環境教育研究發展等機構。
(四)校外學術研究單位
1. 研究助理:協助景觀領域老師進行野外調查、收集資料等相關工作。
2. 協助相關研究單位進行野外調查、資源調查、資料收集、紀錄等相關工作。
三、 其他:
上述未提及之工作類型,需由本系排定之授課教師負責審核。
肆、 實習報告
一、 實習期間,學生需每週填寫週報表,記錄實習工作內容及工作時數,作為評量之依據。
二、 四年級上學期,學生必須於期初開學兩週內繳交實習報告,由本系排定之授課教師負責成績複審。
伍、 考核
一、 學生實習期滿後,需將「校外實習評分表」交由實習單位主管填寫,並請主管自行將該表寄回本系。校外實習成績評分表由學生實習期間直屬主管或單位主管予以考核,並加蓋公司印信。
二、 學生實習成果之週報表、實習報告、校外實習評分表及學生配合事項,皆納入實
陸、 注意事項
一、 學生實習期間為安全考量,於學生配合工作出勤、野外調查、考察、基地勘查時,若實習單位無提供保險項目,學生務必自行自費投保。
二、 實習學生ㄧ切之繕宿旅什等費,除實習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三、 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不得遲到或早退,如有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適應不良等情況,應儘速與系上聯繫協調之。如仍未能改善,得報經系上准許後,終止於該單位之實習工作。除因特殊情形經系務會議核可外,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違反本規定者,實習時數不予計算。
四、 學生實習後,若因故需請假者,事假需於三天前向實習單位請假,病假需於當天向實習單位請假。若無故曠班者,將無法通過成績考核。
五、 實習單位並無義務提供薪資或工讀金或任何形式之報酬,除實習單位對學生表現優良而主動提供工讀金或薪資者外,實習學生不得主動要求實習單位支付薪資或工讀金。
柒、 違反實習規定之處置
一、 實習時數累計未滿280小時或實習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承認。
二、 實習期間未經系方同意而中途離職者,該實習時數不予計算。
三、 學生實習期間若有發生造假、或嚴重違反實習單位或本校相關實習規定時,該實習時數不予計算,並依校規處理。
捌、 校外實習之承認,如無法適用上述規定者,得以個案方式提交系務會議討論決議之。
玖、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系務會議修訂之。